履約保證金退回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中約定了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需要繳納履約保證金。鑒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甲方應當及時將履約保證金返還給乙方。
二、甲方承諾在收到乙方書面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乙方,同時甲方需提供相應的退款憑證和發(fā)票。
三、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以便順利完成退款流程:
四、乙方提交上述文件后,甲方有權在十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信息。如核實結果正確無誤,甲方應立即將退款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并向乙方提供電匯憑證。
五、若因乙方的原因導致退款延遲或失敗,甲方有權取消退款并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不得追究甲方的責任。
六、根據合同約定,若乙方發(fā)生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利在履行完畢后將履約保證金抵扣。但履約保證金無法完全抵扣時,甲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乙方。
七、甲方和乙方均確認合同已按約定執(zhí)行完畢,雙方對于協議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無其他未盡事宜。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并作為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